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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國沒有成熟的家族信托?
(一)制度方面
一是登記轉移等配套制度不夠完善。根據《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包括房地產、藝術品、游艇等實物資產,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但在實際中,由于涉及信托財產的登記、轉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對于信托財產的非交易性過戶登記存在一定操作障礙,目前國內信托業(yè)務主要為資金信托業(yè)務,很多投資領域也受到限制,這為開展家族信托帶來了障礙。
二是稅收制度制約財富傳承。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未針對信托財產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的特點設計專門的稅收制度,從而在涉及信托的營業(yè)額,獲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房產轉讓的房產稅,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增值稅等征收方面產生了大量的重復征稅現象,這些稅收大大降低了個人資產大部分為股權、房產等非現金持有的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托的熱情,而且我國不動產和股權過戶稅負偏高更是給推動家族信托設置了不少的障礙。
此外,一些監(jiān)管細則也束縛家族信托業(yè)務開展。如關聯交易逐筆事前報備問題。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資產配置業(yè)務操作,都屬于監(jiān)管部門認定的“關聯交易”,因此需要逐筆上報,降低了投資的時間效率。合同報備和信息披露與客戶隱私需求沖突,由此導致的個人財富等隱私信息的曝光風險可能導致大量優(yōu)質高凈值客戶的外逃和流失,并最終無益于信托業(yè)的轉型創(chuàng)新、家族信托業(yè)務拓展以及對資本外流的阻滯。
(二)運用方面
一是家族信托財產范圍受局限問題。如上所述,受法律、監(jiān)管等制度方面的各種制約,國內家族信托目前還不具備處理資金信托以外的其他資產的功能,家族信托資產大部分只能以資金信托的形式存在,而高凈值人士的資產中往往包含大量的房產、股票等非現金資產,且交付信托時無法非交易過戶,因而需要承擔高額稅金,令信托財產范圍和形態(tài)受限。同時境內資產又只能在境內進行信托和管理,對推動家族信托業(yè)務構成一定障礙。
二是信托持股面臨不確定風險。在國外,人們通過家族信托托管家族企業(yè)股權等金融資產,實現傳承。但在我國,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權資產管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構架,將無法對企業(yè)所有權、管理權以及分紅權的清晰劃分提供法律依據,一旦委托人遇到突發(fā)事件,如何確定企業(yè)的管理者將成為復雜難題,缺乏明確出路。
立信觀點
我國的家族信托還在起步期,金融行業(yè)對于家族信托的運行還在摸索生長階段,更多的家族信托專業(yè)都放在宣傳、普及、收攬客戶的階段,對于技術層面的成長還在野蠻生長階段。
畢竟家族信托做的資產配置,頂級的資產配置是需要頂級的金融以及法律、稅務等高專業(yè)的人才能匹配到客戶的需求。當前,我國家族信托公司的員工主要來自于傳統的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他們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專業(yè)知識相對不足。部分率先開展家族信托業(yè)務的信托公司也并沒有找到一個完美的方案,和專業(yè)的團隊,都在探索。另外投資人還需要注意信托公司自己亂來的危險,例如竊取客戶財產,或像本次光大信托不執(zhí)行信托合同等情況,最終審慎做出選擇。